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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如何解决"病猪肉"谣言短信

作者:出处:天极ChinaByte
[ 2007-01-17 15:09 ]
摘要:“病猪肉”短信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此类短信是否违法?应该怎样解决?

  事件:面对愈演愈烈的“病猪肉”短信,市卫生局特地出面辟谣。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士。警方表示,短信造谣同样触犯了法律。对于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摘自:病猪肉短信造谣 公安局称最高判刑5年以上 )

  “病猪肉”短信网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此类短信是否违法?应该怎样解决?还是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治理谣言短信需多方参与

  有关传染病的疫情谣言在现代通信技术下散布更为广泛,对社会秩序危害更大,除了手机短信息之外,还有网络。愈演愈烈的北京“病猪肉”短信就是一例。手机短信息的治理问题也包括了这类谣言短信问题。

  通过手机短信传播“病猪肉”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无可争议的。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造疫情等恐怖信息短信进行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也就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手机短信息这类传播方式,我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也一样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的信息。

  不少人认为自己也只是将信息转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提醒,并没有什么过错。这点需要判断转发人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明知是谣言短信,仍然转发,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大量的转发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加重,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谣言短信时常发生的今天,尽管法律有编造和转发短信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证还是有一定难度。要想减少谣言短信造成社会恐慌的事件发生次数,光有法律规定其违法性是不够的。治理造谣短信还需要多方参与,一方面需要政府信息公开,避免公民误信谣言;另一方面也需要运营商积极参与采用技术措施干预此类相同信息的传播。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惩处造谣违法短信不应打击过大

  国内移动用户4亿多,是网络用户的四倍,而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日益深重,可以想象移动短信的传播效应又该有多大,如果这种效应被用于反社会,从事违法犯罪,煽动舆情,那后果将不堪设想。近日“病猪肉”短信传播事件就是一例。

  总的来说,对于各类违法短信制作发送者,现今是有法可依的: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有关工作的通知》划定了违法短信的五条标准:……5、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这里的违法短信就包含造谣短信。

  《电信条例》第5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即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存在的法律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对违法短信如何取证,另一个是广大不知情二次、多次信息交叉传播者是否该承担责任?

  短信是一中电磁数据,从证据学角度来说属于不易固定的证据,而且容易被删除,所以要查询和证实违法短信发送者就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借助信息产业监管部门后台监控数据的配合,信产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规定,各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实时监测与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手机实名制如能进行实质阶段,也可以对侦察取证此类短信违法犯罪提供便利。

  除发布造谣违法短信本人以外,很多市民都属于转发短信,而且很多是出于善意提醒朋友、同事,对这类市民主观上并无恶意,而且也不知情,不应给予惩除,否则就可能牵涉过大,冤枉无辜,但当官方已经通告该信息属违法、造谣后仍旧给予广泛传播的,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后果,就涉嫌违法,就有可能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发送“病猪肉”短信或许涉及报复社会,或许涉及肉类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或许涉及其它,但如何证实其真实性?避免较大的社会恐慌,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在提醒广大市民,要对此类信息多长个心眼外,执法监管机构还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即当市民发现此类信息后,可以向一定的机关或渠道举报,而官方应及时针对此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给予答复反馈,如果涉及大范围的舆情造谣、危害严重,就需要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这也是对广大市民知青权的尊重。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如何厘清普通短信群发与短信散布谣言?

  “病猪肉”短信流传的愈演愈烈迫使北京市卫生局出面辟谣,有媒体报道称,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收到此类造谣短信或不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后,不要再向他人传播,以免触犯法律。事实上,转发类似短信是否触犯刑律并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普通市民如何断定相关短信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或谎报?事实上,在相关政府机关出面辟谣前,任何短信内容都不能归为谣言或谎报,那么,在这个阶段,市民通过手机用户向亲朋好友转发相关相关短信,很难讲触犯法律。

  其次,通过手机短信散布谣言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方违法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故意呢?从源头上来说,第一个编写相关短信内容的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故意。而对于那些短信接受对象再将相关短信发送给其亲朋好友的话,其很难从主观上存在故意散布。当然,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已经辟谣,其依旧转发相关短信的话,其主观上也可认定为“故意”。

  其三,如何区分普通的短信转发与散布?显然,要构成“散布”其信息散布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相对手机用户来讲,大部分的转发对象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其转发行为很难讲构成散布。当然,对于利用群发软件将短信内容发送给不特定的人(比如号段群发等),其行为显然构成散布。或许司法解释可能通过手机短信的转发数量来认定“散布”。

  去年8月,重庆彭水县教委办事员秦中飞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短信),结果换来了牢狱之灾。如何厘清普通短信转发和短信谣言散布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大家可来论坛对此事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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