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上传有罪的判决已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
11月7日,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裁定以BT“点对点软件”非法发放电影节目的行为,三项违反《版权条例》的罪名成立。
事实上,针对BT上传行为认定有罪的判决已经在世界范围内陆续出现。在新加坡,唱片行业已经对FastTrack 和 Gnutella的用户进行了33次刑事诉讼。在香港,22名音乐上传者受到了刑事诉讼。在瑞典,音乐界对于那些音乐上传者展开了15次刑事诉讼。
11月16日,IFPI(音乐行业中最大抗议组织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表示,因为严重影响了唱片的销售,他们正在采取新的法律手段限制因特网上的文件共享,并已经有2100个侵犯版权的案子正在进行起诉。
据悉这次诉讼风暴将席卷各大洲。诉讼风暴的战火已经触及瑞典,阿根廷,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同时战火正在向奥地利,丹麦,法国,芬兰,德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蔓延。
我们的疑问是,这场诉讼大火会否烧到中国大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BT影音文件上传者是否也面临被追求责任的风险?
首先,大部分BT上传行为的违法性是无庸质疑的。除去个人原创制作的影音文件,其他诸如翻唱以及原版文件直接上传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人的版权的。
其次,BT上传会否构成犯罪?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12月8日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5年10月13日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的正式施行,BT上传在中国将同样涉嫌犯罪。
根据《批复》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将构成刑法上的“违法复制发行”。这就意味着BT等方式的上传行为也属于违法复制发行。
《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那些以BT等方式提供收费下载的组织和个人,即 “以赢利为目的”,违法所得和下载量符合上述要求的话,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那些隐性的“以赢利为目的”,比如下载是免费的,但是,在下载的界面上有各种广告,或者由于下载量大即浏览量大,使的相关主体的广告基价提高,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以赢利为目的”?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明确。
在中国各种包月制或类似的影视内容提供商,如果其影视内容未取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将构成犯罪。
显然, BT上传有罪的大火已经烧到中国境内。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上传有罪的认定还局限于“以赢利为目的”,对于免费上传或共享行为,依旧处于民事侵权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