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双方:
原告:吕伯海(浙北山区安吉县杭垓中学校长) 被告:刘永亮(该校语文教师)
案件事由:
原告吕伯海与被告刘永亮曾有矛盾。2004年年底,被告以笔名“蓑笠翁”开始在《红袖添香》网站上发表中篇小说《调动》,该小说以主人公“安吉”老师工作调动为线索,构筑故事情节,展开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学校长“李海伯”在本校老师的工作调动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嫖,小说中的副校长“涂八担”、教导主任“马匹勤”则直接引用了原告同事的绰号。小说发表后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原告证人也认为小说中的校长就是影射实际生活中的原告,随后原告以该网络小说侵犯其名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7月12日,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以特定的地名“安吉”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区”中学作为故事的发生地,以“李海伯”为小说校长命名,与曾任校长的原告吕伯海的名字字音相近,极易混淆;次要人物命名也与现实中的雷同,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被告的人在阅读小说后,产生对小说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认识,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从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因名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也应予以抚慰,但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予安慰,给致害人予一定的惩戒,原告要求的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法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判决。
俊慧点评:
本案也是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显然,在中国的传统中,有很多小说都是含沙射影的精品,而这也一直是过去小说等文学艺术创作的题材来源。
但是,不论是历史作品还是现实作品,在相关文艺创作中,尤其在当事人尚健在时,要处理好文字的尺度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
在本案中,被告把小说当作一种工具,通过小说来发泄私愤满足自己的不正当欲望,同时通过小说又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一种侵犯。因为但凡原告周围人读过该小说的,都可以确定该小说在影射原告。
在中国现有的国情,这种口口相传足以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去极大的负担。
这个案件同时也给文艺创作或新闻报道划了个“紧箍咒”,如实报道以及客观创作。
另外,该案还提醒我们,试图通过小说这种形式来实现对他人的诋毁,同样会被法律认定为侵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