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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经营权应适度放开

作者:舒文琼出处:Cww
[ 2005-07-15 00:05 ]
摘要:国家广电总局再次颁布禁令,严禁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

  电视、广播频道的经营一贯被看作广电行业对外开放的禁区。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再次颁布禁令,严禁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以及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

  应该说,广电总局对于广播电视的态度已经大为改观,去年11月,广电总局颁发《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简称44号令),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合资开设一家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但是明文规定外资机构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经营业务。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带来了种种弊端。

  44号令的颁布为外资传媒机构注入了一剂“强心针”,默多克、索尼和维亚康姆等相继选择了国内电视制作企业合作。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的是,国外传媒巨头如出一辙地选择了“国字头”的合作伙伴,例如索尼选择中影集团,维亚康姆选择上海文广,默多克选择了央视,但是热情高涨的民营电视制作企业却无人问津,巨头的联合给它带来了不小的压力。究其原因,44号令只允许外国传媒商在华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具有垄断播出权的国有电视台比民营企业对外资更具吸引力。然而如果广电总局适度放开电视经营权限制,那么民营电视制作企业的窘境就可能有所缓解,电视节目内容才可能极大繁荣。

  而在传媒投资领域,很多国外公司采取了“暗度陈仓”的方式,私下里和影视公司合作,等待政策明朗时就可以“随机应变”。例如在44号令颁发之前,就有消息爆出,索尼公司与华龙电影数位制作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华索影视数字制作公司。堵只会问题重生,而有管理的疏才符合市场本身发展规律。对于广播电视的经营权限也是如此。

  当然,适度开放需要把握好“度”,面对良莠不齐的外资公司,广电总局应对其背景、经营范围、既有市场表现等进行严格审查,还需要规定外资持有比例的上限,需要对外资可进入的地域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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