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刺激了许多作者的热情,各抒己见。我是一位平媒与网媒两栖作者,自然也会产生一种莫名的激动来,也曾想拿这个法律来发发被侵权的牢骚。但是,看到吴海菁《网络著作权有了第一层“盔甲”》和小刀马《互联网著作权能改变什么?》以后,便缄口不语了,因为我想讲的他们都讲过了,而且讲得很好,很有道理,很有说服力。

  今天,看到郭震旦先生的《保护著作权更要靠我们自己》一文,原来已经平静下来的那种“激动”又在激动了,于是不得不接着这个话题来说一说。

  应当承认,郭震旦先生的立论很好,保护著作权更要靠我们自己。是的,政府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条款疏而不漏,已经为作者撑腰作主了,还能让政府怎么样呢?保护著作权光靠执法部门,人家日理万机,每位作者的每篇被侵权文章人家不可能都看到。所以,要稿酬,“更要靠我们自己”,不靠我们自己,靠谁去?

  郭震旦先生认为:“法律规定还不健全,维权的成本过大也是一个原因,但关键还是著作权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不够大。同美国人相比,我们维护自己著作权的意识还不够强。因此,著作权人自己也有一个提高认识的问题”。

  这些观点无可挑剔,但是,靠我们自己,有用吗?

  我先说说我自己被侵权的切身经历。

  2001年,我写过一篇《我与盖茨比成长》,首发在天极网的E时代,当时常给天极写稿的一些作者朋友都看到了。后来,我把这篇文章投到广州的《黄金时代》,该刊2001年第6期发表了,《读者》(2001年15期)和《青年文摘人物版》(2001年7期)分别转载,网站有多少家转过,我没法统计,忽略不计。这里单说说这篇文章在平媒上的经历。时隔一年有余,《杂文选刊》(2002年8月号)再一次登出《我与盖茨比成长》一文,篇名与内容一字不差,但作者不是我,署名“刘燕敏”,转自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中国最佳随笔》。我晕了!我的文章怎么成了刘燕敏的?又跑到哪一家媒体上被《2001年中国最佳随笔》选中的?不过,对“刘燕敏”这三个字我不陌生,此公的文章满天飞,我不相信是编辑把作者的名字张冠李戴署错了。于是,我给杂文选刊和辽宁人民出版社分别写信,杂文选刊很快回信,并寄来了样刊和100元稿酬,而辽宁方面一点音讯没有。我想方设法弄到电话号码,给他们打电话,因为不知道责任编辑是谁,一无所获。

  按说,我的维权意识不弱了,认识也够高了,决心也不小了,可是,最后被嘲弄的依然是我。

  这里,我只想提出一点点可怜的希望:维护作者权益,只需要编辑和媒体的一点良心和责任。同是中国的媒体,同在一个法律之下,为什么《读者》和《青年文摘人物版》能做到的,辽宁人民出版社就做不到?

  我坚信,我给辽宁人民出版社写的那封信,会到编辑手里,因为我直接写给“《2001年中国最佳随笔》责任编辑收”,我讨的已不是稿酬,而是自己文章被盗名的一个“说法”。然而,最终我被弄得一点脾气也没有,“靠我们自己”有什么用?

  郭震旦先生在文章中还提到“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我相信,对于维护作者权益,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组织。其实,中国已有著作稿酬收转中心,各省也有相应的组织。经过一次又一次的申请和“确认”,我的写作档案已在中国著作权稿酬收转中心备案,先后收到他们转来的稿酬20多笔。但是,这只是应该收到的几十分之一,因为许多媒体转载我的文章,压根儿就不会把稿酬寄给国家及所属省收转中心,即使寄给所属省收转中心了,他们也不会寄给我,因为我们无法建立联系。

  事实上,稿酬收转中心是自找麻烦,按老百姓的话说,是放屁脱裤子——多费一道手续。我还是那句话,如果媒体和责任编辑有一点良心和责任,转谁的文章,都有出处,没有出处的文章他们会转吗?只要打个电话问一下原发媒体,作者及其联系方式都能得到,按规定向作者和编者支付报酬,有什么难的?

  我以为,郭震旦先生的文章对于网络作者来说,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网络媒体太没规矩了,而作者的维权意识也很淡漠。几年前,我刚上网写作那会儿,看到许多大网站不打招呼转文章,转过之后也不给稿酬,我说这没道理。天极的一些作者都笑我,看我就像看一位天外来客那样,弄得我无地自容。有家网站的编辑还“封杀”我,理由是我跟他们要过转载稿酬,从此不转我的文章。真是谢天谢地,在他们看来,不给我“露脸”的机会了,而在我看来,我则不再受伤害了,各得其所,相安无事。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雅虎的作法。雅虎来自美国,知识产权意识很强,有网页下面登出“雅虎中国著作权声明:雅虎中国的所有内容均由其内容合作方根据协议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我们有权转载或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注明出处。按照雅虎中国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达成的协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代雅虎中国向有关著作权人转付稿酬。如果您发现本网站已转载或摘编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稿酬有疑议,请您发送电子邮件”。

  我相信,任何一位作者看了这个声明,都会感动,不过,你的文章要是被雅虎转载了,你发电子邮件去索取稿酬,可能得到的答复是:“为了尊重你的权益,我们已将你的文章从网站上移除”。

  还有更可笑的:“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华商网-华商报"、"华商网-华商晨报",并将稿费寄至华商网”。我没授权华商网,他们也转了我的文章,但并未将稿费寄我。像华商网这样的网站,随处可见,窃他人文章为己有,还理直气壮,真是不可思议。

  网络作者应该团结起来,像郭震旦先生所呼吁的那样增强信念:“保护著作权更要靠我们自己”!

  写到这儿,就此打住,我的结论是:如果媒体和编辑没有良心和责任,靠我们作者自己是没有用的。


  阅读关于 评论 著作权 媒体 天极网 维权 的全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