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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PICA诉腾讯垄断案开庭

作者:出处:天极网
[ 2007-01-10 15:57 ]
摘要:在新闻中看到,PICA起诉腾讯是以“垄断及不正当市场竞争”的理由,但腾讯是否真的如此?

  事件:尽管腾讯和PICA互相状告的官司是腾讯告PICA在前,但是,却是PICA告腾讯的诉讼先开庭。昨天,PICA起诉腾讯“垄断及不正当市场竞争”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今天,PICA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了“腾讯表示愿意全面接受互联互通”的公告。……(摘自:PICA诉腾讯案开庭 腾讯指PICA是非法外挂 )

  在新闻中看到,PICA起诉腾讯是以“垄断及不正当市场竞争”的理由,但腾讯是否真的如此?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PICA并未依法要求腾讯互联互通

  我国关于互联互通的主要体现在《电信条例》中。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该互联互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不同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用户自由沟通、保持电信业的充分竞争和防止垄断。

  首先,在即时通信领域(即IM),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IM工具之间必须实现互联互通。因此,IM之间并没有法定义务实现互联互通。

  其次,IM之间是否互联互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互联互通处于企业自主决定的范围内。任何一个IM工具可以选择与其他工具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也可以拒绝与其他工具之间的互联互通请求。

  其三,在腾讯与PICA的争讼案中,PICA未征得允许腾讯,通过技术手段强制实现与腾讯的互联互通,这样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即使《条例》中关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义务也适用在IM领域,那么,按照《条例》的规定,首先,双方应努力寻求达成协议,其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其三,“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随后,“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显然,在PICA与腾讯之间的互联互通中,PICA并没有照章办事,PICA擅自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强制实现互联互通的做法也是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互联互通要得当

  PICA与腾讯的纠纷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互联互通和垄断”的问题上。但是从PICA的有关诉讼理由来看,似乎并不能站得住脚。

  首先,即时通信服务的互联互通法律并未规定。腾讯与PICA所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按照我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但是《电信条例》仅仅对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涉及到即时通信等增值电信业务。

  其次,从电信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角度出发,即使规定即时通信的互联互通,也必须要得当。这个得当可以用《电信条例》的规定来概括,就是“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十六个字。而不是象PICA所想象的,没有任何协商,随便从技术上互通即可,而忽视了腾讯的利益。腾讯的移动QQ本是收费服务,因为PICA的互通免费,但其仍然要向运营商交费,遭受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意义上,PICA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行为,必须制止。而PICA所说的“垄断”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通过,更是虚无缥缈。

  相比较而言,腾讯所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和著作权”受损具有法律依据,保护更加可行。因为PICA的免费互通,致使腾讯收费服务变成了免费,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只要网络司法鉴定,证明PICA有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就会构成对QQ著作权的侵犯。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腾讯QQ、PICA互诉,一对利益之争

  腾讯QQ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在北京起诉PICA,称其单方面与移动QQ互通损害了腾讯的合法收益,索赔人民币500万元;随后,PICA以腾讯拒绝互联互通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深圳向腾讯提起了反诉讼。在你来我往中,彼此赚足了眼球,而媒体则抓住了互通互联这个话题大肆渲染。其实这两个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三个:

  一、不正当竞争。腾讯与PICA相互互诉的诉由中都含有不正当竞争,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终极意义是限制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在诉讼中腾讯以与移动飞信已实现互联互通为例表示腾讯会接受其它即时通信厂商对其进行互联互通的申请,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签订协议,协商进行互联互通。实质上已经举出了证据证明自己并未阻碍市场竞争,并未限制竞争,而是需要通过公平谈判合作方式展开彼此交易,可以说PICA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腾讯QQ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市场垄断行为判断。垄断是竞争法研究中的重点,但垄断与反垄断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垄断本身是中性词,需要根据实质情形对垄断进行分析,进行良、劣性判断,市场竞争必然优胜劣汰,必然会在合法竞争中产生行业垄断者,但这样的垄断者不但不应该反对而且应该保护,就是我们常常所说的行业领头羊,各国反垄断法律反对的是利用这种垄断力进行滥用侵害市场竞争、最终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腾讯QQ在国内IM市场是当之无愧的老大,是否真正涉嫌违法垄断、是否真正滥用市场垄断优势、限制竞争,还需要法官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具体判断认定。

  三、《电信条例》关于互通互联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可见该条针对的主体是国内的主导性电信运营商,即我们常常说的南北互通、电信网间资费换算问题,日前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局长苏金生透露,2007年,将配合电信体制改革,研究互联网互联成本,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互联网网间结算模式,适时调整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制定“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规定,建立互联网互联监管机制。可见PICA找错了法律依据,该条款并不适用于作为网络公司的腾讯,常理上说,立法也不可能要求企业强行开放自己的私有标准。

           大家可来论坛对此事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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