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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解文武状告国家专利复审委

作者:出处:天极网
[ 2006-10-18 16:27 ]
摘要:解文武的“手机防盗”发明专利是否有效?天极网请来几位法律人士对此事件进行了点评

  在已被5家手机厂商付费使用之后,由于海尔通信的申请,解文武的“手机防盗”发明专利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宣告为无效专利。 “写下这些文字时,意味着我可能要用我最最宝贵的生命来做一点事情了。” 今年7月,有“手机防盗第一人”之称的解文武,一度想选择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原因是,“手机防盗”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摘自:手机防盗第一人解文武状告国家专利复审委)

  解文武的“手机防盗”发明专利是否有效?天极网请来几位法律人士对此事件进行了点评,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手机防盗”发明专利丢的冤不冤

  解文武2000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手机自动报失的智能防盗方案”提出的专利申请,最终于2003年12月3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这是前后所有纠纷的起源。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类,其中前两类的审查采用实质性审查,即对所申请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而发明专利中又具体可分为产品发明专利与方法发明专利,“手机防盗”很明显是一种在手机丢失、被盗情形下如何自动报失的方法发明专利。

  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专利审查授予机构,做的仅仅是一种行政性授予和行政性保护,但却不是终局的,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因当事人申请而宣告某项已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无效;另一方面司法系统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认定有最终裁决权,即法院有权力推翻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授权认定、某项专利无效宣告认定。解文武的方法发明专利先后获得许多大奖以及授予夏新、天时达、杭州东信等公司专利有偿许可的事实并不能反证该专利是不可推翻的。

  正因为上述理由,当解文武诉海尔通信专利侵权时,后者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申请,虽按常例,北京一中院本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国家专利局复审委的认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决,但最终北京一中院却依职权径行判决解文武败诉,而国家专利局复审委也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新颖性不具备。可以说当时解文武的维权之路既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宣告认定提行政诉讼,由法院最终判决该项专利是否有效,是否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认定,但现今看来解文武对这两种方式都未采取,而是选择了司法申诉,放弃了常规、法定的维权程序,明显对自身维权不利。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手机防盗专利宣告无效案中的几个问题

  手机防盗专利,从屡获奖励的民间专利之星到被宣布专利无效花了近3年多时间,这个时间几近和专利申请期间等长。我们注意到,复审委宣告无效的理由是,这项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常规知识角度易于想到的,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带来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换句话说,专利复审委几乎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全方位对该专利进行了否认。

  但是,不论是专利申请还是专利复审,有几个问题是必须注意的:

  其一,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站在申请时的时间点进行考察,而不是站在专利被申请无效时的时间点。对于手机防盗专利,其是否在2000年专利申请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利无效复审的关键所在。

  其二,专利授权与专利复审之间似乎有点脱节。事实上,由于解文武申请的是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前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该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历经3年授予的专利却被复审委不到一年就推翻,这种专利授权与专利无效宣告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不然,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其二,全民专利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不仅要鼓励创新而且也要鼓励企业对一些创新和专利提出质疑。为什么在海尔之前从未有企业或厂商想到申请专利无效呢?是不是企业的专利申请和防范意识太差呢?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法定专利标准而不是同情

  对于这个纠纷,具体的情况并不清楚,但是我们相信法律。

  首先,解文武的“手机防盗”发明专利被海尔通信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为无效,是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我们不能指责什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其次,只要复合专利的条件,解文武的发明权利是肯定会得到保护的。有几家手机厂商曾经与之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并不能说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就是错误的,其发明就一定符合专利的条件,只能说明这些厂商并没有对其“专利”提出“异议”。解文武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已经采用了诉讼的途径。用百度搜索“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出现众多的当事人不服其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搜索结果。

  解文武相对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始终是一个弱者,其勇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勇气可嘉,为诉讼倾家荡产值得同情,但并不能因此就同情他,施以“专利”。专利的授予完全是依法出发的。建设创新型国家也并不是盲目地授予专利,解文武的遭遇或许能够提醒民间发明人为发明的投入需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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