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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版化是P2P软件唯一出路

作者:张樊出处:天极网
[ 2006-12-22 16:16 ]
摘要:如何在现有版权保护体系下寻找到P2P软件的商业模式,这是P2P的唯一出路

  我国大陆地区首例涉及P2P软件网络下载侵权的案件近日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审结,原告上海步升获得了胜诉,运行着kuro软件的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被告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北京二中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共享、搜索和下载服务,而且“被告构成帮助诱导侵权,并且是组织行为”,从而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与此同时,日本法院也宣判了同样基于P2P技术的Winny文件共享软件的发明者金户勇犯有侵犯版权罪。时间可以推朔到更早一些,台湾、美国都有P2P相关的判例,无一例外地都是P2P软件方败诉或者被定罪。

  针对步升的胜诉有关人士进而表示,该案的判决将可能引发一轮针对P2P软件非法提供音乐、影视下载的诉讼高峰,并将战火烧向电驴、迅雷等知名P2P软件商。的确,步升在胜诉后也表示此案的判决也将会成为类似案件的“标竿”。通过百度法律搜索“步升”就会发现其提起的诉讼比比皆是,是个维权“专业户”。去年的步升诉百度MP3案点爆了MP3搜索的版权“炸药”,引起了整个产业的地震。如今,步升诉飞行网的这起诉讼也可能会引爆我国P2P软件行业的“版权炸药”。步升必然会将诉讼指向其它的P2P软件服务商。如同kuro一样,迅雷、电驴等国内P2P软件运营商没有一个“屁股干净”的。它们不仅仅提供软件服务,而且还架设网站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而恰恰是这些提供下载服务让P2P软件运营商对版权的侵权达到明知,构成“帮助诱导侵权”,甚至说是组织行为。一旦诉讼,又必输无疑。

  P2P技术的美好前景让众人不愿意放弃,不愿意看到其被法律所扼杀。如何在现有版权保护体系下寻找到P2P软件的商业模式,这是P2P的唯一出路。吕本富教授曾提出,现在P2P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办法解脱困境:第一,对于未取得版权许可的作品可以采用声明的方式,承诺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即时删除来免责;第二,投靠大公司。第一种做法是不少互联网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以为这种声明就能够让自己免责,其实并不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互联网上传播音乐影视作品首先必须取得版权人的许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也修改了相关司法解释与之保持一致。那些妄图以声明的方式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而吕本富教授说的第二种做法“投靠大公司”,其实也就是在大公司的“庇护”下,更有实力去与版权人谈判,取得许可。

  P2P软件与版权人合作,取得许可,这似乎成为了其唯一的出路。美国Grokster等的败诉, BT和emule就开始考虑与版权人开始合作,以收费服务来提供正版下载。这一点在我国也行得通,被步升诉至法庭的kuro软件一直也是采用收费服务。kuro号称就有230万用户,假设按照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来计算,其收益就已达29.44亿元。但P2P软件与版权人合作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并不一定非要采取kuro一样的会员收费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kuro的败诉为其它P2P软件增添了压力,迫使其去尽快寻找到正版化下的商业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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