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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全球首例BT上传定罪案

作者:李俊慧出处:天极网
[ 2005-12-26 17:47 ]
摘要:国内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上和此有相似性。即组织者或上传者往往要受到刑事处罚

  案件事由:

  2005年1月10日、11日,香港市民陈乃明3次在网上利用BT点对点技术发布电影,包括《夜魔侠》、《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香港海关发现后,1月12日将其拘捕。

  10月24日,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香港《版权条例》的规定,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处被告陈乃明3个月监禁。11月7日,香港特区法院终审判决陈乃明3个月监禁。

  法院判决:

  陈乃明违反了香港《版权条例》第528章内容———陈利用高速且高效的BitTorrent软件传播了三部电影的数码文件,应对此承担责任;他在电脑内存放电影作“种子”,并通过网络新闻组宣传自己的“种子”,以便其他人下载,而这些电影均为版权作品,由于这些“种子”的下载量很大,对版权所有者构成了侵害。

  陈向其他下载者宣称可以来下载自己的种子,还专门为电影作了配图,并告诉大家去哪里下载,甚至还贴上了标识图片———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其他人根本不可能从他那儿获得BT文件下载。

  陈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主动的作用,导致这些非法复制数据传播的形成。

  法官认为,网民下载电影后,可能不会再去买该电影来看,尽管这种潜在的销售损失可能并不大,但足以构成对版权所有者的侵害,而且因这种侵害造成的对电影租赁市场的损失也要考虑在内。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被告的行为没有涉及金钱交易,但已影响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等同于出售盗版碟。为了让公众知道网上侵权也是严重违法,因此重判。

  俊慧点评:

  BT非法上传或下载会侵权就如同MP3非法上传或下载会侵权。大多数人认为,BT上传或下载侵权问题依旧停留在民事侵权范围,而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莫过于,BT上传离犯罪仅一步之隔。

  BT上传和下载的危害性是不同的。BT下载对每个个体来讲,只保存了一个复制件,其危害性比较小。BT上传就等于给BT下载们开启了便利之门,尽管复制件都保存在下载者的电脑上,但是,BT上传者对于这种侵权结果的发生或是故意或是放任,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给版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对于BT上传者的处罚往往比BT下载着要严重。

  尽管在国内尚无同样案例出现,但是,国内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上和此有相似性。即组织者或上传者往往要受到刑事处罚。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施行)的相关规定,在国内凡是以营利为目的BT上传,只要下载复制件达到一定的数量,也将被判处刑罚。如果仅是一种非法上传和传播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在国内尚未面临刑罚之险。

  但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球性的趋势,不久的将来非营利性的BT上传在国内也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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