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广西20岁男青年梁华东目前身陷官司,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要为一个帖子买单16万元。他发的这个帖子召集到12名同龄男女同去山中探险,而一女网友遇难。目前梁华东正在上诉。该案被称为“中国网友活动第一案”,网络上的关注在不断升温。……(摘自:网友野营遇难 发帖召集者被判赔16万不服上诉 )
对于此案,发帖召集人梁华东被判16万,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梁华东是否应对此事承担法律责任?还是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的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驴友死亡,同行者无法律责任
户外的自助游发生风险的事情在我国不是第一次,但是受害人家属将召集者和其他“驴友”告上法庭,并且在一审中获胜,这倒是首例。发帖召集者与其他“驴友”在法律上是否需要为同行者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发帖者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在网上召集驴友出行,在我国目前很普遍,法律并未禁止,那么发帖者并未实施违法行为,其它驴友的行为也没有违法性,这样在法律上失去了侵权行为存在的基础。更何况,危害结果受害者的死亡是由于山洪的爆发而发生的,并非是发帖者与其它驴友的行为所造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存在。以侵权来确定发帖者与驴友的赔偿责任是行不通的。
其次,发帖者与驴友之间并不是合同关系。发帖者在网上召集驴友出行,双方是基于共同的兴趣走到一起,并没有任何的协议存在,也就是没有法律所认定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价“,南宁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了发帖者梁华东向每位网友收取60元活动经费,只要收费就有盈利目的,是武断站不脚的。在实际生活中,AA制比比皆是,关键要看是否有盈利。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证据。退一步讲,即时梁华东从中牟利,形成了合同关系,就更需要排除其它11位驴友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跟死者一样与梁华东形成合同关系,而与死者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以合同关系来确定发帖者与驴友的赔偿责任也是行不通的。
因此,此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发帖者与同行者来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不通的,他们顶多有道义的义务,而这是不能用司法手段来判令赔偿的。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梁华东等是否应为旅友之死买单?
“中国网友活动第一案”的判决已经出来,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手手”母亲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余11位网友共同赔偿4万余元。理由是梁华东发出了帖子,并提供一辆面包车将部分网友送达目的地,是组织者,而参与人员之间有相互照顾确保安全的义务。笔者对此判决事实与论点实在不甘苟同。
首先,梁华东是通过网络发帖形式召集驴友的,而且帖子明确写明“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这就意味着梁华东虽是此次活动的召集者,但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等旅行组织存在截然不同,当然此结论的前提是AA的费用采用多退少补形式,即梁华东并非借找旅友同行来达到牟利目的行为,既然是AA自助游,相互之间就是平等的,不存在契约授权梁华东的大前提,梁华东当然不需要承担独特的责任;
其次,12名应邀前往的男女,年龄都在20岁上下,从民事行为年龄上看,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有常规的理性辨识水准,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参与人员之间应相互照顾,保证安全,这是常规的道德要求,但却不是法定义务,尤其是在山洪突然爆发这样的不可抗力出现的情形,理性人在惊恐之中,独自逃窜是必然选择,因此梁华东以及其他存活网民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能随意进行道德审判,如果非要追究道德义务,那也应该主要追究与“手手”同住一帐篷的陈姓女孩,因为她最有可能协助“手手”逃生;
最后,有律师提出,“从法理上讲,组织出游者无论是否盈利都应对所有参与者承担责任,而参与人员之间也有相互照顾确保安全的义务。”,出游时万一遇到险情,应该尽力救助同伴,否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一方面法理在我国司法判决中还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借鉴、参考作用;另一方面,该律师所言的法理实质上不过是非正式的道德义务,也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总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有过于同情死者的嫌疑。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网友野营遇难,责任该如何分担?
近日,一网友因在网上发帖征集自助游同行者,途中遇意外致使一同行者遇难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16万。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网友活动第一案”的案件在判决下发后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件到底该如何处理,确实在法律上属于空白。
不过,在类似纠纷相关责任分担上有几个关键词是需要注意的。一个是“自愿承担风险”、一个是“公平责任原则”、一个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所谓自愿承担风险,是指如果原告意识到了一种危险而又去面对这种危险,那么他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该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比较广泛,而在我国,该原则也曾经在一些体育竞技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案得到适用。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侵权事件发生时,相关各方均没有过错时,有相关各方分摊责任共同承担损失赔偿。而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通常合理人的注意,属客观化或类型化的过失标准,即行为人应具其所属职业、某种社会活动成员或某年龄层通常所具的知识能力。
在“中国网友活动第一案”中,适用何种原则成为案件赔偿的关键所在。发帖者梁华东在本次自助旅游中担当何种角色?是组织者还是和其他人一样只是普通参与者?遇害人主动参与该活动是否应该预测到可能发生危险或意外?山洪爆发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在山洪爆发后,发帖者梁华东以及与遇害人“手手”同住的陈姓女孩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
这些问题都是本案需要认真考量的。如果适用自愿承担风险,那么,遇害人自行承担风险和意外,其他同游者包括发帖者都可以免责。即便不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而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其中山洪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而发帖者梁华东和陈姓女孩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义务也是明确责任分担的重要因素所在。我们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中,发帖者梁华东分担16万余元,另11位网友共同赔偿4万余元。即使按照公平原则来看,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也值得商榷。
大家可来论坛对此事展开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