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因为雅虎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相关调查机关提供了用户的详细信息,致使某自由记者和作家被逮捕,从而让雅虎的用户感到自己的通信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于是,有大量的网民自发地组织了“珍爱生命,远离Yahoo”的倡议活动,要求大家抵制使用雅虎邮箱。——“用户就是上帝”,“上帝”被得罪了,于是,“上帝”发怒了!

  其实,这涉及到雅虎和其用户之间的协议也就是契约。笔者查看了一下雅虎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其中所载条款没有超出笔者的想象:“Yahoo! 不会将你的个人识别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人。以下情况除外: …… (4)我们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前面约定的是隐私权保护条款,后面的例外情况是雅虎的免责条款,可以说这是再普通不过了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和免责条款了,问题是当雅虎“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公开用户的信息时,必须搞清楚公开用户的信息是否是必须的,笔者的意思是,是不是只要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其提供某个用户的详细信息,雅虎就积极地提供了,而不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和契约上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条件。当然,没有迹象表明雅虎没有遵守它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契约,但正如一个用户所说:“雅虎表现得太过热情和积极。”雅虎当然有义务配合国家相关机关的调查,但这种配合应该是消极和被动的,而不是“积极和热情”的,用法律术语来说,这也是一种不忠实地履行法律的表现。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这里有三个问题必须引起注意:一是检查的主体,即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检察机关来执行检查的任务,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检查;二是程序性规定,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就是必须是有证据证明被检查者有犯罪行为或者危及到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只有在这三个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雅虎才能向有关机关公开用户的资料,有关机关才有权检查当事人的资料和通信情况。假如说雅虎配合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没有错的话,那么它的“积极和热情”就是错,因为这正好违反了第三个条件。所以,笔者在上文中说,雅虎是不忠实地履行了法律。

  雅虎所遇到的问题,其实是所有网站经营者都需要面对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在维护国家的公共安全和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两个方面找到平衡点,既要维护国家的安全,又要真正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随意地侵犯。其实,答案说简单也很简单,那就是忠实地履行法律和契约。网站与用户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就是契约,是双方都必须履行的。如果说法律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那么就可以说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法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要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契约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契约就是法律的一部分,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所以,履行契约也就是履行法律。网站经营者不仅要履行法律,而且要忠实地履行法律,因为那是它在任何地方当然也包括中国立足的根本;网站经营者不仅应忠实履行法律,而且也应忠实地履行它与用户之间订立的协议,因为那是它在任何地方当然也包括中国发展的根基。

  忠实地履行法律是对国家的尊重,而忠实地履行契约是对用户的尊重,不尊重用户的网站是得不到用户的支持的。雅虎无疑是强大的,但没有了用户支持的雅虎不过是条“纸老虎”而已!“用户就是上帝”在互联网时代是永恒的真谛,网站经营者不仅仅应把它当作一种口号,更应把它作为行动的指南。

  《手机》中的费老说:“做人要厚道!”其实,做人也好,经商也好,还是厚道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