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一律师起诉百度竞价排名涨价事件,在双方闪电和解后今天将出现新的波澜。百度内部人士昨天向本报记者透露,今天百度将以“捏造事实恶意宣传、违反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律师张新维,要求法院判令张新维道歉,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摘自:竞价排名案再起波澜 百度状告律师索赔50万元)
天极网请来几位法律人士对于此事件进行了点评,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是否滥诉有待关注
初一看到这则新闻,很自然地与不久前刚刚结束的富士通诉第一财经日报的两位记者的案子联系到一起。起始这起案件跟富士通案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毕竟双方事先围绕竞价排名有过一场诉讼较量,而且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百度的诉讼就是围绕这个协议展开的。协议的内容将会成为本案的关键。协议对双方和解后的权利与义务有着明确的约定。通过对协议的公开和对照,双方谁对谁错,就会一目了然。所以说百度指责用户滥诉有失偏颇,武断地认定百度在滥用诉权也不对。
张新维在其博客上所说的“对于百度的商业秘密我根本就无从得知,如何侵犯”的观点是有问题的。百度与其在和解协议上所约定的换取张新维了结诉讼的条件,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其如果向外界公布和解条件,唆使用户起诉,并代理从中获取利益,同样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百度 滥诉怎会成弱者武器?
权利受到侵害就要寻求保护。实现保护的方式可能是直接与侵权人协议解决,如果不能与侵权人达成和解,那么,被侵权人只能起诉请求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裁断。
起诉自由是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看到百度指称“滥诉已成为弱者武器”不禁哑然。事实上,如果起诉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以被某些企业给扣上“滥诉”的帽子的话,那司法尊严何存?更让觉得可笑的是,百度说的是滥诉是弱者武器。要知道,弱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很大的勇气,但是,百度这种不负责的指责似乎在对权利人的起诉自由进行干涉。
相比弱者的起诉保护,企业才是最可能发生滥诉的。比如本次百度起诉律师索赔50万。相比于百度,50万对一个个体或百度所称的“弱者”简直是天价,说滥诉成弱者武器本身在逻辑上就是可笑,再看百度的诉讼举动,他才是在用实际行动演示着什么叫滥诉。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百度为何诉张新维
百度认为网站已于5月中旬在系统中公布了调价信息,尽到公示义务,同时双方合同中也约定百度有自主调价的权力,自身并无过错,这明显是单方之辞,也经不起法律推敲,首先,竞价排名合同是百度一对一与客户签定的,而且是书面合同,调价就不应仅是一个单方通知:我调价了这么简单,必然应该有一个相互磋商、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单方调价即使公告通知了,也不过是个霸王条款,违约是必然的;其次,利用网站系统公告来履行通知义务是否足够?是否应该采取一对一的书面或其它正式通知方式,以保证客户都能够对合同的变更有所知晓?笔者认为网站系统公告是不能保证所有客户都能够了解到合同的变更信息。
其实是否违约也可以从百度的行为上进行推测,如果百度未违约,身正不怕影子斜,张新维等来告,完全可以借助法庭的判决来一场正面诉讼公关,可百度没有这么做,而是选择了私下妥协,并且给了不菲的封口费,只能得出百度自身有鬼,不想把该事炒大,只想快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此翻之所以起诉张新维,一方面,是有了与张签定的私下协议,可以以“捏造事实恶意宣传、违反协议、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一把,最重要的是张新维、杨文斌等欲再拉拢十多家企业对百度单方提价行为轮番诉讼“轰炸”,对百度形成了无比威胁,百度必须杀鸡儆猴,必须反诉张新维,否则总不能对后来的同类诉讼都一一和解,一一给钱封口消灾吧,毕竟这可是个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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