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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IT:中视影视重拳出击网络盗播

作者:出处:天极Chinabyte
[ 2007-01-24 16:21 ]
摘要:现在网络盗版、盗播等网络侵权行为日趋严重,怎样才能解决类似问题?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事件:日前,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俞胜利工作室联合召开发布会,向迅雷在线、21CN宽频影院等70余家侵权网站开炮,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它们提出巨额索赔。俞胜利是《卧薪尝胆》和《大宋提刑官2》的制片人。他介绍说,《卧薪尝胆》1月10日起在央视8套开播,但公司人员却在1月7日发现,已有几十家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收看及视频下载该剧完整剧集的服务……(摘自:打击网络盗播 卧薪尝胆制片方起诉70家网站 )

  现在网络盗版、盗播等网络侵权行为日趋严重,怎样才能解决类似问题?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让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看法,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网络盗播,影音业无法承受之重

  网络盗播,不是一个新概念了,它是传统电视台未经许可盗播节目的网络化,也是传统版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化,近几年,能排上名的电视剧几乎都先后遭遇网络盗播之难:《大宅门》、《我这一辈子》、《马大帅》、《成吉思汗》、《康熙微服私访记》、《小鱼儿与花无缺》、《大长今》,当然也包括《卧薪尝胆》和《大宋提刑官2》,此次中视影视和俞胜利工作室联合针对70余家侵权网站开炮,实质是乘着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法规出台实施的契机所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维权。 盗播的概念来源于传统意义上的盗窃,通常业界理解的电视台盗播影视剧的行为是一种狭义上的盗播,特指电视台未从合法的授权单位购买到该影视剧的播出权,便擅自在该台播出该电视剧的行为。除此之外,盗播还有广义的概念,即在未获得合法播放权授权的前提下私自进行的以赢利为目的的播放行为,其中盗播行为的主体不仅仅的局限于电视台,还包括各类在线播放网站、移动视频终端等,而被盗播的内容也不局限于影视作品,还包括现今流传甚广的MP3影音唱片文件等,而网络在线盗播如今正逐渐呈泛滥趋势。

  盗播本质上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行为,根据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而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音乐作品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明确许可的权限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最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明文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一般来说,盗播者要么现实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物理载体的影音类文件,然后进行复制、拷贝,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获取利益,这样的行为典型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许多影音作品的版权人为了保护作品不被他人复制、传播,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技术加密,实施了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而盗播侵权者先是通过规避或破解的方法,攻破该措施,然后复制、拷贝相关作品,最终通过网络进行传播,这类行为既违反了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规定,也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实打击各类盗播行为在具体的司法、执法实践中早已不乏先例,1997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针对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诉山东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路等候》剧,侵权行为成立,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2002年深圳“蛙仆网”经营者在未经经音乐著作权人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为其客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最终被深圳中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

  如今中视影视方面提出网络盗播行为对两部历史剧的收视率造成了极大影响,初步估算,损失将达到近千万元。并已经请律师完成了大量取证工作,掌握了一大批参与盗播的网站的证据,如果在今后的庭审中原告方能够举出有利的证明众多被告侵权的证据,则该案又必将成为2007年网络版权维权的一件大事。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打击电视剧网络盗播 任重道远

  打击电视剧网络盗播问题,和打击MP3网络侵权类似,都需要解决好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确定电视剧网络侵权源。我们注意到,《卧薪尝胆》制作方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俞胜利工作室将迅雷在线列为了被告。我们知道,迅雷属于下载工具,其只为直接侵权用户完成侵权文件源下载提供了便利并没有直接存储、提供侵权文件源下载服务。在迅雷等下载工具中,侵权文件源分别存储在各个终端电脑用户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迅雷等下载工具与搜索引擎类似。不过,从迅雷等下载原理来看,由于采用了P2P技术,结合之前有关P2P侵权的案例,迅雷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第二,确定赔偿数额。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宣称:“下轮的销售由于在网络上可以轻松获取的缘故则失去市场,导致发行价格普遍降低。目前经过初步估算,公司损失将达到近千万元。”事实上,这种评估和推测是需要合理的计算依据和标准。而且他们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在赔偿数额举证不利,法院的赔偿数额不会很高。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版权人是该下手了

  看到消息,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俞胜利工作室联合召开发布会,向迅雷在线、21CN宽频影院等70余家侵权网站开炮,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向它们提出巨额索赔。第一感觉就是终于有版权人对迅雷下手了。

  迅雷在线等网站的侵权事实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将这些影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问题在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类是象21CN宽频影院等网站,这些侵权作品是网络服务商自行上载的,并且通过其来赢利;另一类则象迅雷在线等,可能是网友等上载到迅雷在线的服务器空间。

  其实目前这两类网站都构成侵权,前面一种的侵权事实更加清楚,网络服务商就是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中不少网站上载侵权作品之后,收费借而赢利,还会涉及到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而后一种迅雷等尽管不是自己上载的,但是其对上载的作品是否侵权有形式审查义务以及有接到权利人通知及时删除的义务。迅雷在侵权纠纷中需要帮助侵权责任,迅雷在线对相关的侵权作品进行编排,建立索引目录,这是我国多起司法判例都认同的诱导侵权性质的作为。迅雷一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俞胜利工作室的索赔数额计算是一个难题。网络盗版的盛行,影响了收视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如何计算一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和俞胜利工作室此举让我们看清楚了网上诸多影视站点打着正版化的旗号,实际有诸多的影视作品未获得授权。改变互联网上大量盗版影视作品传播的局面,不仅仅需要行政机关加强行政保护,还需要更多的版权人勇于采取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家可来论坛对此事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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