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仿佛天生就是一个集魔鬼与天使的性格于一体的事物,从古至尽的游戏虽然一直伴随人类左右,但却没有如此的疯狂过,如此的与财富商业紧密挂钩,如此的令参与者沉迷沉溺,以至于引发少年“飞天”的悲剧。于是如何才能够在网络游戏产业理性发展以及减少甚至杜绝网游负面社会危害之间达到衡平,一直是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厂商、家长所关心的话题。
为此绿色游戏、绿色网吧、游戏分级、疲劳系统、防沉迷标准……等政策方案接连出台,然而效果都不甚明显:对网络游戏的批判漫骂依旧,各种和网络游戏有着或深或浅关系的社会恶性事件也接二连三的被披露报道,使得网络游戏无形中背负了社会、教育、政策、舆论等众多附(负)加成本。
一条内容为:“2005年元旦前夕,家住在天津塘沽区的13岁少年张潇艺站在一栋24层高楼顶上,纵身跃起朝着东南方向的大海“飞”去。他要去追寻网络游戏中的那些英雄朋友:大第安、泰兰德、复仇天神以及守望者……”的新闻相信关注游戏的人不会陌生,张潇艺可以算是沉溺于网络游戏并走了极端的典型。笔者相信这是一个个案,而非普遍,今日一条内容为“著名的网络沉溺社会问题研究学者张春良将为死去的少年打一场官司,一场中国著名的官司,以企图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的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据说已经有20多名律师提出随时给予法律援助,不排除他们有借此几乎出名炒做自己的成分(要知道事件过去这么久,如果出于良心的救助,为何当时不站出来,这与当年许多律师争抢免费打一元钱官司又是何其的相似),但无形中的客观价值意义却是显著的。
具体分析该其事件中相关责任方的法律关系其实是非常复杂的。网络游戏应该是属于一种电子网络消费品,既然是消费品,那么消费者在消费消费品的过程中如因消费品的原因而造成事故的,提供和促成该消费品的所有环节都可能要担负一定的责任,包括游戏开发(运营)商、网吧、学校、家长、行政机关等。
如果是运营(开发)商的游戏本身存在违法的情况,例如色情、暴力等内容,则一方面会受到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应该对因参与其中的玩家因游戏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于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因此只有在网吧违规接纳了未成年人,并引发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最终造成恶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其责任划分也可能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两部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关,有职权也有职责管理和打击市场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各类违法经营的黑网吧都应该是市场管理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法定职权,放任黑网吧的存在,造成未成年人有机会沉溺于网络游戏之中,从而引发恶性事件,则行政机关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因接受教育这种先前行为而引起的暂时监护关系,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在此期间发生学生逃课而沉溺于网吧内的网络游戏之中,最终发生恶性事故的,则学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都存在着无法推脱的法定责任,在诉讼中也要考虑家长是否在事件中存在过错等。因此在该起诉讼中,到底是提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到底是以谁为诉讼主体,到底是提单一诉讼还是集体诉讼等等都是值得考虑的,采取不同的策略,获得的结果都可能大不相同。
最重要是由于网络游戏是一个新事物,与其相关的分级、法律规制、赔偿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地方还存在空白,但是正因为空白才需要争取,正如张春良所说的那样,“不论是输是赢,这场官司是有意义的。我主要就是想告诉别人,对于这样的社会悲剧,应该有人来承担责任。”
张春良之所以会有这个念头是因为联想到20世纪有人因为吸烟得了肺癌,而将烟草公司告上法庭,从此以后,烟草行业就被课以高税,要无偿地对社会进行捐助活动,并被要求必须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那么如果这个官司真的打赢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我想无论是司法意义还是社会意义都是深远的,虽然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立法还是处于空白的前提下,司法先例形成总是有形或无形的对以后的司法行动具有指引作用,想必一定会导致类似的索赔案件激增,那么这对网络游戏行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可能网络游戏的整个产业链都会天天疲劳于诉累之中而不能自拔,意味着网络游戏产业可能迎来真正的寒冷冬天。网络游戏业与其被他力强制进入寒冬,还不如趁早自己净化自己的好,网络游戏业界,该警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