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国人一种非常重要的通讯与娱乐工具,然而我们在享受短信便捷的同时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短信行为,防止垃圾短信的骚扰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垃圾短信的定义
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一般认为垃圾短信分为以下三类:1.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如办假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2.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公司通过短信推销其产品或服务;3.具有骚扰、报复等性质的信息,如某人为报复他人恶意进行短信骚扰。
垃圾短信具有以下违法性:1.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对于垃圾短信,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之“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是通过窃取他人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3.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第一类违反了刑法、行政法规等;第二类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第三类违反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于他们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其内容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对垃圾短信检查及拦截缺乏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应当由短信运营商即电信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漫天发布的垃圾短信实施检查与拦截,从而有利于打击垃圾信息。但是笔者认为检查与拦截此类信息还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无权对他人的通讯信息加以检查,如果对通信内容进行监控要由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进行,如果短信运营商擅自对用户的短信进行监控的话则有可能涉及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
其次,垃圾短信难以界定,如果由短信运营商去界定每一条短信是否属于垃圾短信,显然在现行的技术背景下不太可行,而且也不应对短信运营商苛以太多的责任。
再次,短信用户与短信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接受短信服务与提供服务的法律关系,如果短信运营商擅自拦截用户发送的短消息,则有可能构成违约。在现行情况下,惟一可行的办法即短信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当用户发送的短信涉嫌垃圾短信时,其有权拦截该短信,也就是说有权中止相应的短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