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此前掀起轰轰烈烈的反流氓软件风暴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改组成了一家名为“九四网维”的股份制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将实施完全透明化、非盈利的运营模式,法律与技术委员会独立运作,接受第三方公开监督。包括董海平、北京大学企业管理学院院长阎雨、互联网分析师吕伯望等在内的9位各界知名专家将出任董事,董事人数最终可能将扩充至13名,董事并不介入“九四网维”的运营,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此外,“九四网维”也会在各地选择网友代表担任监事。——这是反流氓软件联盟从临时性民间组织演变成经常性的商业组织的开始,也是民间反流氓软件事业夭折的表征,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组织性质改变后导致的行为、后果的必然变化。

  为什么从联盟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就表明民间反流氓软件事业的夭折呢?这就必须从公司的盈利本质说起,虽然该公司标榜其不以盈利为目的。

  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的盈利属性,但是,在我国,通常将法人分为三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后两者通常被统称为非企业法人,它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企业法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这既指明了公司的企业属性,又表明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并将其分配于股东。公司的盈利目的是通过公司的营业行为实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在其章程中列明公司的目的范围或营业范围,以昭示公司行为的法定界限和盈利特征。所以,盈利性是公司的根本属性。如果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它就不是公司,而应该是NPO。所谓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它不是经济体,也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其原动力是志愿精神。它有三大特征:第一,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从这三个特征来看,以前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就是NPO,而现在的“九四网维”则不是,不管其如何声称不以盈利为目的,都无法更改这一根本属性。

  了解了公司的盈利本性后,也就能够明白笔者为什么说从联盟改组为公司是民间反流氓软件事业的夭折,因为,联盟其实就是社会团体法人,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从联盟改组为公司后,其实就是从社会团体法人变更为企业法人,也就把其成立的根本目的彻底改变了。有人或许会说,目的改变了不要紧,只要它仍进行反流氓软件事业就行了,其实这是低估了盈利性对公司行为的实质性影响。公司对盈利性的诉求已经使得它完全失去了其中立性、公正性和代表性了,已经不能完全代表广大网民的利益和愿望,而只能代表少数人的利益了。这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作为公司,都有盈利要求,达不到盈利要求,不仅董事会不同意,而且连股东都不会同意,则公司领导层如何向股东交代?这就必然逼迫着公司向有利可图的业务转变,而不再以公益诉讼、代表广大网民的利益为主了。

  另外,我们之所以对民间的公益组织寄予厚望,就是因为其具有商业公司所不具有的中立性、公正性,具有极大的公信力,但是演变成商业公司后,这些性质必然荡然无存,其代表广大网民起诉流氓软件公司就不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了。作为具有商业利益的公司,如何保证不是因为业务竞争关系起诉流氓软件公司的?又如何保证其积极起诉与本公司具有合作或保持良好关系的流氓软件公司?如何化解广大网民的这些合理质疑?

  据介绍,该公司以后可能会推出类似“九四网维认证”等服务,其实,这种认证服务就是建立在广大网民对其信任的基础上的,而公众之所以信任它,是因为它具有中立性,则这是在利用联盟起诉流氓软件公司期间积聚的公众对它的信任,这是在故意误导公众,因为它已经从一个中立性的公益民间组织演变成了为少数人谋利的商业公司。

  公司的盈利本性不因个人的意志而改变,即使公司的领导确实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股东和董事会会逼迫着领导层进行盈利活动,否则,要不公司无以为继而倒闭,要不更换管理层,而不管是哪种结局,最终都将导致民间反流氓软件事业的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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