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针对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版权收费标准和办法,将有可能在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颁布,每年针对广电系统的收费规模可达上百亿元。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次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针对电台、电视台使用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国家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一个重要进步和标志。
由于金额庞大,且涉及到广电、文化、新闻出版及版权等多个部门的利益,“所以最新的进展是国务院正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商议,最终确定一个详细的收费标准。”一知情人士透露。我以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电台、电视台的承受能力;二是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不同地区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
事实上,电台电视台为音乐版权付费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电台电视台的成本势必增加。如辽宁电视台数字交互频道业务指导赵季伟表示,“说心里话,我们还觉得是在白为他们(音乐权利人)做宣传呢,他们得给我们钱。不客气地说,我们要消耗电费、制作费、频道费用……”从不同的角度,这样看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
这让我们想到此前发生的KTV收费事件,已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将于年底在北京、上海、广州几大城市开始进行试点。上海文化娱乐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坚决反对,认为“价格太高”。而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发表声明质疑收费标准,并表示不会交纳这部分费用。
从KTV收费事件来看,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其间,不仅表现在法律层面的依据上,还要改变人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如KTV收取视频费的问题,在全国歌厅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上海提出“每间包房每天1元”的收费建议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的决定,很明显有着极大冲突并代表了各方的利益。
然而,收费引起的矛盾肯定不可避免。在各方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尽管会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就在11日,美国公布了对中国履行入世承诺表现的评估报告。报告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上的表现“差距悬殊”。若双方不能以合作务实的对话解决问题,美国将毫不犹豫地诉诸世贸组织或动用美国贸易法律进行制裁。
长期以来,美国官员一直在对中国施压。美方要求中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猖獗的盗版导致美国企业每年的损失估计高达数十亿美元。盗版种类繁多,其中包括电影、软件和汽车配件。可见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显然落在了市场的后面。如何根治盗版或保障版权,已是中国政府需要正视的重要课题。
大家都听过,如《在希望的田野上》、《吐鲁番的葡萄熟了》等耳熟能详的歌曲。在电台里被播放了几十年,却不能帮助歌曲的创作者施光南摆脱生活的窘境。据说49岁的施光南去世前贫困交加,连医院都去不起。由于没有音乐版权费,导致了“作品红遍天下,作者贫困交加”的窘境。试问,难道这不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反诘吗?
“这样的事情在发达国家不可能出现。”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说。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艺术家的歌曲在电台或者电视台被播出,就要付给艺术家一定的版权报酬,这样才有利于激励艺术家对音乐作品的创作,如果艺术家的创作没有收入,肯定影响到他们的生存及生活状况。到头来,必将影响到电台电视台的播出质量。
2001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其中明确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是5年过去了,针对广电系统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一直没有出炉。
在数字电视运营专家罗小布看来,如果有关部门开始收取音乐版权费,电视台会将这笔费用来个大转嫁。“电台、电视台的收入主要来自广告,首先广告费可能涨价,广告厂商的产品成本也会跟着增加,最后买单的还是消费者。”如果上百亿元的巨额费用被转嫁给消费者,为音乐版权付费又将成为全民负担。
“刘欢要收版权费,那就从电台、电视台出局;李谷一要收费,同样出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广电系统人士坦言。对于音乐版权收费,电台、电视台反击很容易:封杀。倘若是这样,到底是保障还是更加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许市场是无情的,但解决版权收费问题必定需要法律维护。否则,受到拷问的将是社会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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