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现代社会网络的身影无处不在。然而是什么让网络变的如此有吸引力?又是什么成就了网络自身呢?毫无疑问,是网络链接。

  网络链接让网络中存在的信息变的有序,使人们不至于迷失于汗牛充栋、浩瀚如烟的信息旋涡之中而不能自拔,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人将“Web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Internet最伟大的革命”的桂冠戴在了网络链接的头上。然而事物的两面性以及在人类欲望罪恶心的驱使,导致因网络链接而侵权、违法的事件接连上演,尤其是那些涉及“黄、赌、毒”的非法网络链接,更是各国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治理的重点。

  ABW诉Google、美国Ticketmaster.com诉Tickets.com、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Napster、RIAA诉MP3Board.com、Leslie Kelly诉Arriba Soft Corp、雪特蓝时报诉雪特蓝新闻报、刘京胜诉搜狐、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等案件的司法实践也为我们敲响了网络链接处理不当也可能违法的警钟。

  那么什么样的网络链接是正常的合法链接?什么样的网络链接又是违法链接?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于各种合法网络链接、违法网络链接的规定和态度又是什么呢?如果国内的互联网网站与公司不对以上的问题做出回答,不对上述问题给予合理的关注就随时可能纠染上法律的责难。

  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网络链接可以做不同类型的划分,例如根据链接所针对的网站内容顺序不同,链接可以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根据设链者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可以将链接划分为合法链接、民事侵权链接、行政违法链接、刑事违法链接四种。

  外链又称普通网络链接,是网络中最常用的获取和指明信息的一种方式。它链接的对象通常是被链网站的入口(即首页)。一般而言设链者为网民仅仅提供的是一个访问路径,不存在任何的复制、修改、上传、下载等行为,再加上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事后审查机制原则性区别,使得这种链接方式通常都是合法的。然而是否外链永远都不会违法呢?当然不是。

  由于网络世界也要接受现实世界中法律规则的约束,这必然使得传统著作权对作者作品相关权利的保护会体现在网络世界中。传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能在网络世界中发生。当设链者在设置时明知所链内容存在侵权却继续设链时,就可能使侵权事实进一步扩大传播,就可能要承担辅助性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设链者在设置时并不知道所链内容存在侵权,仅当权利人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还不移除侵权链接的,其主观方面已经由“不知”转化为知后的“故意”,则可以推定出存在侵权的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在“博库诉讯能、汤姆案”中法院的判决也从司法实证的角度说明了以上两种可能的侵权状况:法院认为,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不宜责令设置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的民事义务。

  内链,通常又被称做“深度链接”,是指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这种链接方式通常发生在具有相互竞争业务的网站之间,由于网络经济是注意力经济,PV、流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一个网站是否能够赢利,以及赢利多少,任何网站经营者为了制作和维护自己的网站与网页,必然要付出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允许他人随便将自己的网站内容做深度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这对内容制作经营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通常网络业界对内链都比较诟病。认为未经许可的内链是一种剽窃、不道德的竞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