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等经营性上网场所,是2002年9月29日颁布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当我从8月31日《南方都市报》上读到“深圳可建未成年人网吧”的新闻时,不禁要为广东省人大调研组和深圳政府的实事求是精神与法律智慧喝彩。
虽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是,正如法律的红灯不可能完全禁绝成年人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样,行政法规的红灯也禁绝不了天性好奇、好动、求知欲极强的未成年人和商业利益驱动下的网吧等经营场所联手的违规上网行为。由于迷恋网络色情、凶杀等不健康娱乐活动和信息造成的未成年人失足违法的个案比比皆是。所以,广东省人大调研组直面现实、深入社会生活实际调研解决未成年人合法上网难题的态度令人尊敬。
尽管法规已给未成年人进网吧亮起红灯,但是,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该堵还是该疏导的争论从来就未停息。据报道,广东省人大调研组在深圳调研后认为“孩子上网不是洪水猛兽”,对“未成年人上网不能一味堵”,因此提出在深圳建“未成年人网吧”当样板的设想。我相信广东省人大调研组这种积极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将会通过立法和执法监督程序反映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可望抵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推动未成年人上网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