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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能改变什么?

作者:小刀马出处:天极网
[ 2005-05-30 10:42 ]
摘要:如果过多地限制或者不分皂白地“截流”,也违背了网络作为第四媒体的一种发展特点

 

  今天,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的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正式实施了。人们正在拭目以待,曾经困扰许多网络作者的著作权问题是不是就此能有一个说法?众所周知,随着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深入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各领域。但是,互联网作为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途径,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盗版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也是《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的一个因素。不过,人们还有一点疑惑的是,这个保护办法的出台是不是会遏止网络作为传播的活力?

  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这个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而造成对他人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特别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这个保护办法,今后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提供这些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其中,我们看到,这个办法仅适用于“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这无疑为ISP规避责任提供了一种非常保险的手段。一旦ISP对内容作出一些细微的编辑、修改和选择,那是不是将不再适用于本办法?事实上,一些门户网站根据这一办法已经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在“转载”的文章中插入一行乱码,或者对文章进行裁减,而这样的技术处理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规避了侵犯网络著作权后的行政处罚风险。很显然,这种逃避并不是办法可以规避的“风险”,这对网络著作权的拥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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