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控应该算是中国的特殊国情。
在这里,笔者不想讨论这种做法本身的对错。笔者从来就不是一个绝对的自由主义者,也从来不相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维护言论自由,将其视作天赋人权的国度,同样也不允许一些直接导致迫在眉睫伤害的言论。诸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上信息发布的限制是否需要,这是有待法律专家去讨论的问题。
但只要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有效的前提下,对于国内互联上传播的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无疑是合法而且必须的。
因此,笔者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确保中国互联网用户受现行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如何不因为技术性问题而受到侵害。
那么,什么是现行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呢?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九类是互联网内容被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即互联网用户在这九个类别中并不存在言论的自由。他们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非法律禁止即为合法可行。虽然上述九类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执行层面如何界定的问题,但是大致而言,我们是可以判定特定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