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公布,并将于5月30日开始实施。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的介绍,这个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
我的理解,这个“办法”是对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商予以行政保护的,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提供搜索服务、用户自助服务、和其他无法对内容进行逐一审核的服务商,简单说,就是那些机器自动提供内容,或网友发布内容的服务商。但对于网站自己发布的内容,或经过编辑的内容,则不在保护之列,仍受著作权法约束。
由于这些服务的提供者难以对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的审查义务,所以他们不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所以,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减轻服务商的侵权压力的。比如,搜索引擎很难对索引的网页是否包含侵权内容予以判断,大的论坛也很难对所有帖子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不过,好笑的是,很多新闻对这个“办法”做了完全相反的错误解读,不但不保护,还要予以10万元罚款。
当然,这个“办法”仅仅减轻了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但不会减轻服务商提供“敏感”或“违禁”内容的责任。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小了,但其他的风险仍然存在。
另外,这个表态也很好玩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