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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招嫖手机 按1个葫芦浮起N个瓢

作者:李俊慧出处:搜狐IT
[ 2005-12-01 09:16 ]
摘要:我们在为警方的举动叫好之余,又想多问一句,招嫖手机岂能一“封”了之?

  近日,三部委联合打击违法短活动信取得阶段性成果。

  北京市公安局、通信管理局联合宣布,131部涉嫌传播淫秽、有害信息的手机、小灵通和固定电话已被停机。

  我们在为警方的举动叫好之余,又想多问一句,招嫖手机岂能一“封”了之?

  所谓封杀手机也就是对话机进行停机。

  不可否认,利用手机发送含有“组织、引诱、介绍卖淫嫖娼;组织聚众淫乱和散布淫秽、色情、赌博信息;假冒银行或以银联名义发送手机短信诈骗或敲诈勒索;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假钞、假发票及赃物;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等内容短信都是违法的。

  但是,是不是利用手机发送上述消息就应该停机呢?抛去个别用户之间的玩笑短信之外,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就应该被停机吗?

  在三部委整治违法短信的活动中,所谓的手机封杀依据应该是信产部在通知中表示的“将根据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涉案手机,即正式立案侦查的手机采取停止服务措施。”

  而事实上,信产部这种停机措施似乎有越权之嫌疑。

  首先,《宪法》告诉我们,“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可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并没有权力要求运营商停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信服务。

  其次,《电信条例》又告诉我们,“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即“九不准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显然,对于招嫖手机的监管和处理方式,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运营商的“停止传输”以及司法机关的“通信检查”,并不是所谓的“停机”。也就是说,对于涉嫌利用手机发送上述违法信息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应该对涉案手机的短信传输进行停止,而不是扩大到整个手机使用上的“停机”。

  其三,手机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要知道手机短信只是电信增值服务而已,即使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发送短信,那么,应该停止犯罪嫌疑人的短信增值服务,对于基础话音服务,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运营商都无权采取停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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