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诉讼方的30多首MP3歌曲的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6.8万元。此为国内首次MP3免费下载被判侵权的案例。百度同时还遭遇环球、百代、时代华纳等联名起诉,指控其搜索引擎侵犯他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援引类似判例,百度或将再次败诉。
百度败诉引发网络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国际性话题的激烈交锋。著名IT评论员、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疾呼“百度败诉是互联网产业、全体网民的败诉”;反方的观点则认为“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互联网将没有生气,变得没有活力和创造力,也不可能保持长久的自由和开放度”。
因为免费,网络搜索引擎提供的下载电影、音乐网址服务备受网民喜爱。此次被判败诉的MP3搜索占百度总流量的28%,说明了此类服务对用户的吸引力。从根本上讲,音乐、电影的拥有者是唱片公司、电影公司,将这些产品放在网络上免费传播,自然会损害版权拥有者的利益。
百度也认为直接下载是侵权行为,但提供搜索并不侵权。百度针对步升案的声明认为,“百度不提供任何下载服务,只提供自动搜索服务。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搜索引擎的服务流程和模式,其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有人因此比喻百度只是把客人带到妓院的出租车司机,嫖妓违法是客人的事,司机何罪之有?
不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显然,百度知道侵权后果,并在别人警告后拒不“移除侵权内容”。
但是,上述判例确实可能指向一种危险:网络链接的内容是否合法,需要提供者加以判别。如此,互联网赖以生存的根基—链接这种类似于公共产品的服务,或将衰落。
如果一条高速公路因为产权方纠纷而不能启用,如果一所学校因为老师与校长的矛盾而停课,人们很容易看到其背后公众利益的损害。
百度败诉后,据说有众多中小唱片公司低调造访百度,探讨如何构建“数字音乐产业链”。一些唱片公司直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不会为了一首歌而去买一张唱片,而是消费单曲。我们必须针对这种消费模式的变革,与网站谋求合作。”还有唱片公司指出,“正如我们不会起诉电台播放歌曲侵权一样,唱片公司应考虑怎么把音乐作品放到百度这样的平台上去推广,获得更多的利润。”事实上,找到一种网络公司和唱片、电影、出版社等知识产权拥有者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就完全可以实现网络公司、网民和唱片、电影公司的共赢。共赢的理念,或者可以使互联网搜索能渡过“百度”现在遇到的难关。
互联网经济突飞猛进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人类智慧站在促进新经济发展的高度予以认识,需要从共赢、和谐发展的角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为新经济代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本身依赖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庇护。新经济形态下,绝非不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保护的意识、方法需要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