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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色情短信 口号容易做则难

出处:搜狐IT 作者:李俊慧 2006-02-07 11:4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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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扫黄打非”的利剑指向短信时,到底什么是“黄”反而成了一个难题

  “色情”二字是令人激动的字眼,同样打击色情也是振奋人心的消息。

  2006年2月6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表示,严厉打击以“手机短信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行为”为代表的网络色情将是2006年全国“扫黄打非”活动的重点所在。

  又一轮轰轰烈烈的全民扫黄运动就要开启。

  但是,当“扫黄打非”的利剑指向短信时,到底什么是“黄”反而成了一个难题。

  首先,什么短信构成色情短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的规定,“淫秽色情”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短信的现状是,移动、联通的手机是70字/条,小灵通是45字/条。这么狭小的文字撰写空间,如果能编写出符合“色情”的短信绝对是难能可贵。

  “两高解释”还指出,“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因此,色情短信可否归为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也是一个问题。

  更重要的是,大量的疑似色情短信,不过是一些以招嫖、卖淫信息为主的违法短信。而此类短信能否归为色情短信更值得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思考。

  其次,打击的是色情短信内容还是色情短信传播?事实上,打击色情,就是要防止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而怎样才算传播色情短信又是一个问题。

  传播是以发送对象进行区分,还是以发送条数进行区分?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送量达到400条以上,就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这400条到底是累计达到还是一次达到呢?

  尤为重要的是,关系亲密人之间相互频繁发送色情短信是也否属于打击的范围?如果属于是否意味着,关系亲密人之间如果谈话内容很“色情”的话,他们本人以及他们的行为是否也属于打击的对象?

  做为2005年网络扫黄重点的“裸聊”,大量的现实案例和公安机关的表态,都表明“点对点裸聊”不违法。而以文字短信的方式进行色情信息传播就存在更多局限性。在中国短信市场,大部分的短信都是通过手机终端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传播。既然“点对点裸聊”不违法,那么,“点对点互发色情短信”就应该构成违法?

  其三,发送色情短信的目的何在?如果互发色情短信的只是某些关系亲密人士之间的生活调剂品。那么,此类信息则不应划归打击的范围。

  如果有短信将色情内容和色情交易以及牟利结合在一起,才能确定为违法行为。因此,类似色情短信定制服务、色情短信群发、色情交易短信等才是打击的对象所在。

  其四,谁在发送色情短信?如果没有赢利点,没有人贴钱大量发送所谓的色情短信,要知道每发条短信都要支付0.08元/条或0.1元/条或0.15元/条的成本。而要靠色情短信牟利,只能在短信定制以及色情交易信息之间进行选择。

  前者牵制到某些提供短信定制服务SP,后者则是专门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犯罪分子。

  在厘清了谁在发送色情短信,谁在利用色情短信牟利,那些色情短信属于打击对象后,短信扫黄的眉目就清晰了。

  我们只是希望在各类打击活动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的通信秘密和自由。

责任编辑: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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