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的搜索栏输入“吴海菁”,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14,900篇,而用Google则约有10,300项查询结果,这是笔者近五年网络写作的全部成果。在这些成果中,除了种子文章五百余篇首发在ChinaByte、IT168、硅谷动力、计算机世界网、千龙网和赛迪网等网络媒体,剩下的网页则是大大小小网站相互转载和抄袭的结果。笔者除了在首发网站获得稿费之外,几乎没有得到转载网站提供的任何稿费,这就是中国网络作者的生存现状,这也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无力的一个缩影。
难产的保护办法
而今,一度四处蔓延泛滥的“免费拿来主义”将有可能受到遏制。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4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5月30日起实施。为此,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于5月16日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新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CCTV等新闻媒体还做了详细的报道。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个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更为迅捷,但是高新技术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新闻作品、小说、影视剧和音乐盗版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多,几乎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便捷、快速、个性的数字化复制和传递,让传统高昂的侵权成本几乎为零。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强烈的冲击,鉴于2001年10月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规定得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适应行政执法的需要,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从法律效力来说,该办法是国家两大部委共同颁布的部门规章,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效力排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后,且不应当作为法院判决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只能作为法官的“参照”对象。因此该办法可以视作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过渡性文件。即便如此,该办法的出台也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难产过程。从“征求意见稿”,到吸取各种修改建议后的“草案”,再到相应的听证会,可以看出其中意见和利益的分歧程度。
“免费拿来主义”能受到遏制么?
网络著作权本身属于著作权法的规范范畴,但是作为年轻的互联网而言,用刚性的法律文书来规范充满了发展和变化的网络著作权,还存在很多认识不清、区分不明的误区,因此需要经历从办法到条例,从条例到法律的嬗变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是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出台引起网络世界的极大关注,这不仅是因为该办法被视作出台条例前的试验性文件,更因为它与2004年1月7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起为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定了可以操作的规则,从而为愈演愈烈的网络版权纠纷加上了第一道“枷锁”。
这个保护办法共19条,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内容:规范的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法律责任、通知与反通知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尽管办法规定,对侵权者将被处以侵权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很多细节上给ISP规避责任提供了漏洞,从而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ISP实施有效地监管和控制。
以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为例:“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象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这段话有两个明显不合理的地方。一方面将链接和搜索纳入保护办法之中,将对提供引导、链接或搜索服务的网站影响深远。在众多网络应用中最便捷的莫过于搜索引擎,如果它们搜索出来的链接指向原始信息网站时,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这对它们而言无疑是一种“灾难性后果”,这样的责任规定可能使得搜索引擎给人们带来的便捷与效率荡然无存。
另一方面,办法仅适用于“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这无疑为ISP规避责任提供了一种非常保险的手段。一旦ISP对内容作出一点细微的编辑、修改和选择,那么将不再适用于本办法。事实上,一些门户网站根据这一办法已经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比如在“转载”的文章中插入一行乱码,或者在文章中加入几幅图片,或者对文章进行裁减,而这样的技术处理带来的直接好处就是规避了侵犯网络著作权后的行政处罚风险,进入了“办法”鞭长莫及的安全地带。
该办法对ISP而言无疑是仁慈和宽厚的,因为它们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 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2 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定“明知”与“不明知”的界限,也很难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ISP“明知”。对于第2点,ISP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通知与反通知的处理方式似乎照顾了版权人和ISP的双方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比如SP如何判断通知中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另外著作权人如何判断反通知中的“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无论是通知还是反通知措施,都会带来相应的成本,而这样的麻烦和成本往往让著作权人放弃自身的权利,而放任ISP肆意地侵权。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改变目前数字版权保护无力的重要一步,但是离“扭转乾坤”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何在促进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对著作权人实施有限和有效的保护,建立透明的著作权使用网络环境,从而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智力成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法律与技术的较量中,技术无疑占据了绝对的上风,无论是抓站系统还是P2P技术,都让网络侵权行为愈演愈烈,面对这一世界性的难题,在法律规定上对著作权人提供更多的倾斜性保护,似乎更能正本清源,扭转颓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