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的产生打破了传统新闻的封锁和垄断,不但从民众知情权的角度对传统的新闻提出调整,更是从及时性、时效性、参与性、容量性、挖掘性等方面不断冲击传统媒体,以至于有一种网络媒体将取代传统媒体尤其是纸面传媒的趋势。然而物理世界中的权力不会放任虚拟网络世界的无序,这一点在各国的网络新闻法规的制定和日常监管上都体现的由为突出。

  早在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就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用以对各级新闻单位的网站以及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登载新闻的权限和审批条件做出了规定,总体来说该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未赋予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登载自行采写新闻和其它来源新闻的权利,同时禁止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但是网络世界的实际运做却与该规定一直存在着悖反,不但各式各样的门户网站都存在着各自的采编队伍,就连国内80%的个人站点也都不断的在进行着未经审批的非法采编和新闻登载。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该规定仅仅是一个部委规章,只具有行政执法的效力,在法律效力层次上比较低,约束力有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也使得监管之力常常如泥牛入海,有去无回。

  经过近5年的发展实践和反思,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25日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的规定既是对几年实践的总结,同时又是对旧规定的补充和细分,通阅规定全文,我们至少可以得知以下政策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被以列举式加兜底式立法方式给予了特别限定,即特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具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在该规定中,区分是否是新闻信息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公共性,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当然是属于互联网信息的一种,而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早在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就明确的给予规治,因此《办法》的相关规定当然也适用于互联网新闻信息,但是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理精神,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某项具体的互联网新闻信息同时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可以适用的时候,优先适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这就意味着具体实践中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光是表现网络新闻登载,同时包括电子公告服务,例如BBS、新闻组、QQ群、电子邮件、博客等等能够向公众发布时政类信息的媒界和发布行为。这一点对当今火暴的WEB2.0麾下的博客、IM将造成深远影响。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具体包括新闻单位(其中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为登载自身所发布以外的新闻信息为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为转载新闻信息为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闻单位为登载自身所发布的新闻信息为内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类。除了前两类设立时需要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之外,第三类只需要向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即可。以上规定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明显的放宽了登载新闻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各级新闻单位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而将将主体范围扩展覆盖到了几乎所有履行了相关行政审批程序的网站。这一点规定的突破影响是巨大的,不但将现存网络世界中实际运行的新闻登载违法潜规则行为给予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网络新闻的监管,不至于华而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