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毫无疑问,这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人们对隐私安全的要求,特别是网上隐私安全的要求。事实上,不断见诸报端的隐私侵犯案件,表明在当前的中国,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隐私保护问题,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制定中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2003年6月,上海一所中学安装的摄像头拍摄到了一对谈恋爱的学生在教室里拥抱、亲吻的镜头,并在学校的电视台播放。全校学生和教师都观看到了这一“情节”,这两名学生立即成了学校的“新闻人物”,同学们都用嘲笑、鄙视的眼神打量他们,背后更是对他俩指指点点,让两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此事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中,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学校并没有权力播放偷拍到的镜头,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学校应当就此进行道歉。这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隐私是一项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一样应当受到保护。对中国社会来说,这真的是一件新鲜的事情。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个案例,早在2001年12月,北京一名女生就把一名严重侵犯自己隐私的老师告上了法庭。这名老师打着教育的名义,不停地翻看这位女生的书包、日记,并在同学面前散布日记内容。法院最终判决这位老师败诉,要求这位老师向学生道歉,从而有力的维护了这名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当然,中国人对自己隐私的关注绝不止这些,从银行的一米线,到男女病人的分诊;从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问女孩的年龄到人们拒绝回答别人对自己收入的打探,都表明中国人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了。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首次将个人隐私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加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将作为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受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例如,新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如果经营者提出这种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
2003年6月1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维护网民在网上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规定为违法并予以处罚。这些都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欢迎。
但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还是很不够的,对于网民网上隐私的保护就更不到位。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草案对隐私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草案还在侵权责任一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民法草案的有关规定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比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这表明中国政府在保护人民隐私权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并没有针对网民的网上隐私做出具体规定,这方面的规定散布在各种针对网络和电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法规、条例之中。如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12条就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任何一部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根据世界各国保护网民网上隐私立法的趋势来看,制定中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法肯定是一个方向。


